关于开展第二十九批(2019年第三批)北京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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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各分中心,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孵化器、科技园,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关于2019年北京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将于近期开展第二十九批(2019年第三批)北京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二十九批(2019年第三批)北京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申报工作中有关申报人员、申报条件、提交材料、申报程序等方面的要求按照《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关于2019年北京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第二十八批答辩延期的申请人,如满足申报条件需重新提交申报表(不包括答辩未通过的申请人)。
  三、第二十九批(2019年第三批)北京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网上申报及申报材料接收时间为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9日,逾期不予受理。

北京海外学人中心
2019年9月23日

关于2019年北京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分中心、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孵化器、科技园,各有关单位、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
  根据《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将于近期启动2019年北京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以下简称“开办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
  申报北京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的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并于近期回国,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国外毕业研究生学历;
  2、出国前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出国进修或做访问学者;
  3、出国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
  4、在国外取得学士学位的优秀海外留学人才。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人创办的企业符合本市产业规划,属于北京市重点发展和重点扶持的行业,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2、申报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注册地点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3、企业注册资金现金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申报人本人或其留学人员创业团队出资的企业注册资金现金资产额度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
  4、申报人创办的企业成立时间须在2018年1月1日以后。
  三、提交材料
  申报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申报表;
  2、商业计划书复印件;
  3、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需提供国外学位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的留学人员,需提供出国留学邀请件和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护照原件及复印件(首页、留学期间所有留学签证页及出入境记录页,如有多本护照须提供留学期间护照及目前有效护照);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工商部门备案的全部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8、验资报告(须带有银行询证函原件,如有多份验资报告请一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设立至今的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开办过程中的相应材料(包括不限于实际经营地址的租赁协议、租赁发票、其他支出票据及其他证明企业实际运营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1、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申报企业拥有自主技术、知识产权、高新技术认定则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北京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申报表》(材料1)和商业计划书(材料2)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其它相关材料(材料3-11)一份,分别按以上顺序用浅色封面无线胶装成册。全部材料需每页加盖企业及推荐单位公章。
  四、申报程序
  1、申请人登录“北京海外学人网(www.8610hr.cn)”注册个人用户并填报信息,在申报期内通过系统生成申报表,将申报表及附件材料报推荐单位审核。如无推荐单位的,可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直接报北京海外学人中心进行形式审查。
  2、推荐单位审核申报人材料,填写对于申报人的推荐意见并在全部申报材料上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如无推荐单位的,此项不填写。
  3、推荐单位需填报《北京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申报人员汇总表》,同时报送电子文本,并将复核后的申报表、附件材料及汇总表报北京海外学人中心进行形式审查。
  五、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
  1、开办费申报及评审时间:2019年拟组织三次申报及评审工作,分别在第二、三、四季度完成。
  2、各申报企业根据答辩、评审时间安排准时参加答辩,答辩时间10分钟。
  3、对申报企业将酌情进行实地审核工作。对于在申报评审不同阶段的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人及申报单位资格,并根据相应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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