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9年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种子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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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2019

各市属学会、基金会,区科协、基层组织:
  根据北京市科协系统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2019年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种子资金将以推动开放型企业科协建设为目标,秉承“企业创新簇”理念,重点资助项目依托单位成立企业科协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围绕本行业、本单位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发明、学术研究、联合攻关、新产品研发等面向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科技项目,推动技术与经济的有效融合。为做好2019年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种子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金桥工程是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以企业科协为主,各基层组织协助实施的一项在科技人才与创新成果之间发挥枢纽型组织功能的重要实践活动。
  2、金桥工程种子资金主要用于在项目前期立项、启动阶段或实施过程中,组织协调、调研论证、专家咨询等方面必要的资金、技术、信息、宣传的支持与服务,不包括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
  3、各市属学会、基金会,区科协、基层组织等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汇总申报工作。申报对象申报时须填写《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种子资金申报书》,并附相关证明文件。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并上传电子版,申报书内容完整、签字签章齐全,不得缺项。
  4、请各单位于2019年8月22日前将种子资金申报材料报送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办公室,电子版登陆北京市科协企业创新服务平台(http://47.105.65.186/gateway/jumpAssess)进行上传,逾期不予受理。附件文件和表格电子版均可在上述平台网站上查看并下载。
  5、金桥工程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对获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考核,并对优秀组织单位进行表彰和工作资助。

北京市科协 “金桥工程种子资金” 实施细则
(2019年试行稿)
  01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 “金桥工程种子资金”(以下简称 “种子资金”)的顺利实施,推动 “金桥工程” 的深入开展,依据《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资金” 由市财政经费支持,“种子资金” 管理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坚持创新驱动,目标明确,突出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种子资金” 主要资助青年科技骨干开展符合北京创新中心建设和自身所在单位需求的联合攻关、技术改进,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等创新项目的前期调研、可行性论证等研究工作,为青年科技骨干开展科技攻关、技术改进等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四条  “种子资金” 优先支持申请人依托单位成立企业科协的项目;优先支持短期内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优先支持通过科协进行产学研多方合作的技术项目,优先支持产业前沿、高端技术、应用技术发明、改造等项目。
  02 申报条件与资助类别
  第五条  申报人员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具有诚实守信、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二)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未满45周岁的一线青年科技工作者;
  (三)拥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掌握本领域的发展方向和前沿动态,具有勇于开拓、不断创新的精神和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申报的项目应属于自然科学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应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与首都重点发展领域的技术需求紧密结合。
  第六条  “金桥工程种子资金” 根据评审总分排名优选A、B、C三类进行资助:
  A类:资助6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经费6万元;
  B类:资助10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经费4万元;
  C类:资助44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经费2万元;
  03 审批程序及评审标准
  第七条  “种子资金” 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报
  种子资金于由市属学会、区科协,企事业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科协等基层组织作为推荐单位推荐申报,申报时须由项目负责人登陆北京市科协企业创新服务平台填写电子版《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种子资金申报书》,并提交纸质版《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种子资金申报书》,加盖经费支出管理单位和推荐单位公章。
  (二)评审
  金桥工程办公室对申请人按照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金桥办将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其所申报的创新项目进行评选,并出具评审报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种子资金支持。
  (三)公示
  入选人员及项目名单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请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最终资助对象。
  第八条  评审标准分别从人才和项目的评审两个方面制定。评价指标包括项目负责人曾经承担的项目、获得的专利授权及发表论文的数量、曾荣获奖励的情况、项目意义、方案可行性、创新性和预期效益等。专家在评审时,针对申报表上填写的情况,对每个评价指标一一打分,最后按总分排名进行优选。
  04 经费管理及使用
  第九条  “种子资金” 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全部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经费支出管理单位),由资助对象按照项目申报书列支使用。
  第十条  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立项前期的调研论证、交流培训、专家劳务以及知识产权获取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如因工作变动,须把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实施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经费支出管理单位签署同意并经金桥工程办公室批准,可将剩余经费划到新单位继续管理使用。
  05 考核与成果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 “种子资金” 资助的项目负责人,每年年底前登陆北京市科协企业创新服务平台填写项目当年进展、需求及资金使用情况,作为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工作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获得 “种子资金” 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按照创新簇理念成立开放型企业科协,作为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工作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通过 “种子资金” 实施并完结的项目,金桥办将纳入 “金桥工程人才库” 和 “金桥工程科技成果库”,推动北京市科协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及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第十五条  针对获得 “种子资金” 资助的项目在执行、实施过程中的需求、疑问、经费使用等问题,金桥办将组织专家进行服务指导。
  第十六条  在 “种子资金” 支持下开展的活动和发表的文章应以适当形式体现北京市科协 “金桥工程种子资金” 的资助。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后评价机制。通过审批成功立项的项目,推荐单位应继续跟踪,将其后续成果、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系统的、客观的分析和总结,上报金桥办。
  06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推荐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或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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