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度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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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各区、经济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相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8〕91号),依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6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试点地区及示范城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7号)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服务贸易境外拓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8号),现将2018年度我市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一)促进服务外包发展。重点对国际资质认证、新录用人员补助、培训机构培训后补助、服务外包业务贴息、创新研发和在职人员专业资格认证等6项内容予以支持。
  (二)支持试点地区及示范城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对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新兴服务出口和鼓励重点服务进口等4项内容予以支持。
  (三)支持服务贸易境外拓展。对服务贸易出口贴息、鼓励会计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等2项内容予以支持。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支持内容(一)”的单位,请参照《2018年度促进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附件1)执行。
      (二)申请“支持内容(二)”的单位,请参照《2018年度支持试点地区及示范城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附件2)执行。
      (三)申请“支持内容(三)”的单位,请参照《2018年度支持服务贸易境外拓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附件3)执行。
      (四)相关附件及附表请从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三、申报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发票和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  
  (二)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三)请各项目申报单位于2018年10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含电子版)一式两份报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完成初审后,请于11月5日前将初审汇总情况、企业申报材料各1份(含电子版)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市商务委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链接地址关于2018年度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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